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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与改革认识上的误区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4 9:59:55
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价格管理要有放、有管、有调,“放管调”相结合,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放开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的结合,着眼点放在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上。建立“企业自主定价,市场形成价格,政府间接调控,社会全面监督”等四位一体不可缺一的体系。放开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的结合,加上政府管理价格职能的转变,这就是现阶段我国管理价格的基本原则。

  必须看到,当前建筑市场出现很多问题和弊端:工程造价不正当竞争现象非常严重,造价确定的非经济、人为的因素影响很大,工程造价扭曲更加明显,工程造价失控现象较计划经济时期更为严重,造价审查职能和业务的部门“争夺战”越演越烈,工程造价的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正是处在建筑市场构建环境中,面对种种不规范和腐败现象的干扰,这是很容易迷失方向,影响生存的环境。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根据新时期的客观要求,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重新定位,明确和强化造价管理部门的职能,以适应政府机构职能转换的需要。概括起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职能应是:执法、监督、指导、管理、调处、服务。

  执法职能就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规、法律,以及有关的实施办法,规范市场计价行为。

  监督职能就是检查工程造价确定的计价依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造价确定是否合理,制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指导职能就是对社会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和计价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发布建筑材料和设备价格信息、各类工程造价指数、技术经济指标、国内外建筑市场有关信息等,以指导地区市场正常运作。

  管理职能就是参与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编制、修订、解释以及实施全面管理;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和计价人员资格的管理,专业培训等。

  调处职能就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调解和处理合同中的造价纠纷,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工程造价问题以及经济案件。

  服务职能就是为建设项目宏观决策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确保工程质量提供服务,为建筑市场正常运转提供服务等。

  以上所述的六大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行政府的微观经济管理,这个方向是对的。市场经济不是无序经济,商品价格需要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就是履行这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发挥其几十年来在工程造价管理的威信和经验,协助配合政府管好建设市场。我们不要受“职能取消”的误区困扰,反之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积极进取,迎接新的挑战。

  误区之七:“加入WTO就等于立即全面开放市场,产品价格应和国际价格并轨”。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成定局,全国欢欣,人心所向。但是,对加入WTO在认识上的确存在不少误解,或者说走进了“误区”。

  认为“加入WTO就等于立即全面开放市场,就等于中国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中国的产品价格均应与国际价格并轨”。应是多种认识上误区之首。我认为,这些顾虑主要是对WTO不了解所造成的,不可避免地影响工程造价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认识。其实,中国“入世”并不等于实行完全的自由经济,因为并不是全面开放市场,如果实行彻底的自由市场经济,中国制造的产品的价格均应和国际价格并轨。但是,我国在谈判过程中,从没有谈价格并轨问题。相反要求WTO成员承诺允许中国保留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实行国家指定价格,所以不存在价格并轨的问题,不必为此担忧。

  在加入WTO中,我国建设领域所作的承诺有:

  ——在市场准入方面:除城市总体规划不对外开放、高档房地产项目(包括高档宾馆、高档公寓、高档写字楼)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建设事业所属其它领域均对外开放,按照各个行业的具体情况,在3年内或5年内,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允许国外企业或个人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4种提供服务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向我国提供服务。

  ——在国民待遇方面:基本享受国民待遇。

  ——在其他方面不作承诺。

  中国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始于80年代初,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建筑市场对外开放领域逐步扩大。就国际惯例来看,一般世贸成员国只允许成立合资的建筑企业,并且许多发展中国家规定外方股权不能超过49%,允许从事特定许可经营服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的自由移动。因此,就目前的“入世”谈判进程来看,我国将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建筑企业,外方股权不超过49%,允许外方高级管理人员、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自由移动。实际上,这些承诺并未超过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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