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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18 15:55:42
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6)发售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和《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遵守如下法律规定:

  ①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放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不进行资格预审的发放给愿意参加投标的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在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招标人以不合理的高价发售招标文件的现象。对此《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押金。根据该项规定,借发售招标文件的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更改

  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更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3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③投标截止时间

  在工程实践中,利用投标截止时间也是规避招标的常用手段之一。对此,《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对于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限,《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上述法律规定对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3.建设工程投标

  (1)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应符合的基本法律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2款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同时,根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此外《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投标文件的内容

  根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投标函;

  B.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C.投标报价;

  D.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工程实践,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投标保证书或投标保证金;

  b.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c.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简历(其中招标项目为建设施工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指项目经理);

  d.拟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商的情况;

  e.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投标担保

  ①投标担保的概念

  所谓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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