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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建筑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作者:李宗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 16:37:52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式发出书面催收的信函,留下主张债权的书面证据;当然,函件的内容可以写得非常客气,以免影响合作关系。在对方恶意拖欠时,可以发律师函。对于有一定年限的工程欠款,这些措施还是必要的,因为书面追索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起算,防止债权时效丧失。

  第三,对于工程欠款数额较大、完工后较长时间还未支付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对方有履行能力,只是一时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对方签订还款协议,以书面行为确认欠款数额和还款计划,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利将来债权的实现;对于信誉较差、有大量外债甚至资金链有断裂迹象的开发商,应立即起诉,并采取保全措施。

  四、善用优先权利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对施工企业的特别保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优先权不可放弃。

  第二,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从竣工之日起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行使就丧失了优先权。

  第三,优先权的效力及于已被法院查封、冻结的建设工程。

  第四,起诉时主张优先权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请求法院确认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拍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工程款优先权不能对抗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诉讼中施工企业提出请求确认优先权的同时,仍要申请法院对所建工程进行查封。因为不申请的话,房屋仍然可以转让,而一旦转让,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就失去了基础。

  五、慎对停建项目

  第一,停工前请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发布书面指示,施工企业不能根据发包方的口头指令擅自停工,避免日后扯皮时发包方倒打一耙。如确因发包方拒付工程进度款而被迫停工,亦应在停工之前向发包方发出催付工程款、否则将停止施工的正式函件;当然施工企业单方决定停工亦需慎重,最好在停工前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

  第二,停工时,对于已完工程量进行完整的记录,包括文字描述、图纸记录和录像资料,并请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复核、签字确认。日后即使不能复工,对已完工程量也有结算的基础。

  第三,与发包方签订停工或暂停施工协议,明确停工期间已完工程的管理责任、管理费用的分担和停工损失的补偿。

  第四,暂停施工后,无论合同是否终止,建议施工企业均应就已完工程的造价向发包方正式提交结算报告,以确认已完工程的造价,防止时过境迁,证据灭失,日后价款难以确定。(作者单位: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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