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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准备阶段建材价格的控制与风险管理
作者:柳国军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4 11:42:42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礼品;不准借考察之名,游山玩水等。

  4.2招标文件中的对建材价格的控制
 
  在招标文件中应充分设置建材价格的确定方式,并能通过有效途径充分实现价格的市场竞争。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一般根据材料的工程地位、市场特性(如新材料特性、工程量、单价水平、价格渠道透明和竞争激烈情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策略来进行控制。

  4.2.1对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材料设置最低控制单价

  为了确保工程结构安生、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对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材料如预应力方桩、钢材、水泥、商品砼等实行最低控制单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若以上主要材料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公布的相应最低控制单价的,承包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提交主要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并且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已经承包商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否则视为承包商恶意竞标,作无效标处理。

  4.2.2对主要材料设置品牌推荐表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业主应对主要材料明确质量等级,至少推荐同等档次的三个品牌,由承包人任选其一或其它同等档次的品牌进行报价。承包人如果选用其它品牌的品质均应不低于业主所推荐品牌的品质要求,否则存在被评标专家判定低于业主要求的品质而导致废标的可能。

  对主要材料的报价要求由承包人必须单独填报《主要材料价格一览表》,明确品牌、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等材料参数,并要求承包人在投标书承诺如施工过程半单方面更换材料的愿按材料原价的三倍认罚,以彻底杜绝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等现象。

  4.2.3对可能变更的主要材料设置暂定价

  对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施工过程中有重大变更可能的主要材料采用暂定价的方式计入招标工程量清单文件中,结算时根据业主过程中签认的价格按实调整。暂定价水平要与实际情况基本相当,同时暂定价比例不能过高,比例过高很可能会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发生。一般暂定价所占比值原则上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10%。

  对暂定价的材料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去动态控制,一般通过材料报价、询价及定价方式进行确认;对其中工程质量要求高或价格弹性空间大的材料则实行甲指乙供方式进行采购,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通过货比三家或招标采购的方式,获得最优性价比的材料,并通过指定厂家、品牌和价格的方式由承包商负责采购,同时甲方向承包商支付该部分材料总价的1~3%之间的采购配合费。
 
  甲指乙供方式对于装修工程材料的管理尤为合适,同一种装饰材料价格会因厂家、来源渠道、质量等级问题而大相径庭。装饰材料如外墙面砖、地砖、内墙涂料、外墙保温等一般均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进行采购,控制住材料的价格同时也确保了工程质量。

  4.2.4对非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约定

  非主要建筑材料如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次要材料及其它材料的价格,其价格由承包人按投标当期的信息指导价下浮5~15%不等的比例进行报价,并明确相应的下浮率,以便施工过程中有新增材料时采取统一的计价方法来进行结算。

  4.2.5对一些特殊的主要材料进行甲供

  对一些供货渠道较单一且价格不透明等无法进行比价的、或单体价值高、或质量要求高、或经招标不愿与承包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供应商,业主可选择直接进行招标采购,并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采用甲供方式进行材料采购控制,既能保证合理价格又能保证质量,美中不足的是增加了相应的现场仓储和管理费用。

  五、建材价格的风险管理

  建材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承发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在工作中要充分提高风险管理意识,防患于未然。

  由于材料生产厂家、价格渠道及运输成本等的差异,致使同规格同等级的材料价格有差异,承发包双方就材料价格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简化操作,明确以政府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作为当期价格依据。以上海市为例,就明确以上海标准与定额总站发布的市场指导价作为计算价差的唯一依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材料涨价的风险需要根据发生的事实原因进行客观动态的分析,分清责任,区别对待。我们认为基于市场客观原因发生的材料涨价风险应由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致使发生的拖延期间材料涨价风险则由甲方全面承担;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致使发生的材料涨价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5.1 基于市场客观原因发生的材料涨价,由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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