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个单位工程完工,通过验收,竣工报告被批准后,承包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意味着承发包双方经济关系的结束而办理的工程财务结算,结清价款。结算应根据“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进行,前者表示发包方应拨付承包方工程竣工的全部价款,后者表示已拨付的工程价款。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1)按月结算
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
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4)其他结算方式
结算双方约定并经开户建设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
2.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依据
(1)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或协议;
(2) 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单;
(3) 经建设单位(发包方)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概预算;
(4) 本地区现行的概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等;
(5) 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现场签证以及其他有关记录和资料等;
(6) 其它有关资料。
四、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1..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竣工结算是在原施工图概预算的基础上调整编制的。
(1)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
1发包方(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发包方(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2)量差
量差是指设计变更、洽商和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差额等。量差应按实调整,作为计取直接费和其它费用增减的依据。
(3)价差
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施工图概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等。
指导价:指概算定额项目中主要材料上方标有编码的材料。结算时,对指导价中的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构件、沥青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及钢、木门窗实行最高限价。施工单位采购价格超过最高限价以外的差价由施工单位自负。对上述限定最高限价以外的指导价,协商确定价格。
指定价:指定价是指定额指导价以外的材料价格,这部分价格的调整和其他价格的调整范围应考虑的因素,综合起来,由工程造价管理处公布综合调价系数。
设备价格(生活设备):编制标底或概算时,按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中相应设备价格执行,该价格与实际价格发生差价时,差价应计取税金列入工程造价。
实行指导价的材料、构配件,办理竣工结算时,其指导价与市场供应价发生正负差价,不计取任何费用,仅计取税金,列入工程造价。
(4)费用
属于工程量增减变化,要相应调整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而属于上述指导性材料、设备价差,可计取税金,但不计其他费用。
2.发包方(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其供应方式,向施工单位结算材料及设备价款。
(1) 甲方将材料、设备运至施工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甲方应按相应品种、材质、规格的预算价格的向施工单位结算料款。
(2) 甲方将材料、设备采购入库(本市),或自外埠采购并负责运至本市车站(到货站),由施工单位自库内车站提货并运至所需地点的,甲方应按相应品种、材质、规格的供应价格的101%向施工单位结算料款。
当甲方不能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提供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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